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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城综合改造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2.项目按规划要求建设人防工程,新建面积与原拆除面积相等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免收;超原拆除面积部分,按标准的1/3收取。地籍测量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防治费、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图审查费按标准的1/2收取。
  3.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先按规定收取,由财政部门在3个月内返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占用园林绿地补偿费、商品房销售合同鉴证费、施工噪声环保收费、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征,具体减免程序比照保障性住房执行。
  (六)老城区综合改造,规划部门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规划设计条件。
  (七)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一定奖励;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可根据项目地块和安置房的房价差给予补助。
  (八)老城改造项目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地方税费,成片改造项目销售额应缴纳的营业税,市级收入部分,按30%比例奖励项目所在区政府。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老城综合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确保老城综合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二)老城综合改造是我市重点城市建设工作之一,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市政府对各区老城综合改造工作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对协调组织有力、服务到位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市政府督办室和市监察局将老城综合改造工作列入督办事项,定期督查老城综合改造进展情况,保证年度改造项目完成。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改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完成投资等有关情况。
  (五)各区要按照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确保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动员,增强工作透明度,引导群众理解、支持老城综合改造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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