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投资〔2010〕3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其他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文号:渝文审〔2010〕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重点投资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市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或安排的各类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对竣工验收有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调整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备案报告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投资和资金计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软件项目同时应出具软件测评报告)。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