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6.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节能设施等),达到效果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 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下列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验收:
1.经市经信委申报或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2.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级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获得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3.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4.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型工业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