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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5.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6.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创意产业项目;
  7.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工艺美术保护项目。
  (二)其余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由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市经信委负责验收的项目,视情况可委托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附件1)。
  (一)市经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各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各市级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项目直接行文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二)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小组),由市(或区县)经信委、财政、规划、环保、节能、安监、劳动、卫生、消防、统计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具体参与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视项目性质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相关单位的单项验收意见,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安全、职业卫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应当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据此作出验收鉴定,向企业发出《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2)。如系国家专项资金项目,有关验收资料按要求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有关资料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市经信委、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要及时督促所属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凡不按要求及时报请验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的投资项目,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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