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技术设备不合格、节能环保不达标等问题,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条件后再组织复验。对复验仍不合格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未达到节能量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市经信委、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5年11月17日发布的《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意见》(渝经投资〔2005〕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2.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附件1: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项目名称:
项目企业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职务:
报告日期: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投资前基本情况(地址、占地面积、主导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经济效益、职工人数等),投资完成后的变化,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投资项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