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承包(出租)的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承包费(租金)不得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标准,每亩每年为 元,每年承包费(租金)总额为 元。每隔 年应调整一次土地承包费(租金),每次调整增长的幅度为原承包费(租金)的 %。调整后承包费(租金)的单价和每年应缴交的承包费(租金)总额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土地发包(出租)前,地上有附着物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 土地承包费(租金)缴交的时间为每年的 月 日。
第八条 签订合同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付 元定金。合同履行后,甲方应将定金返还乙方或抵作乙方应交的款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在承包(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乙方生产设施,并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
第十条 在承包(租赁)期内,经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乙方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流转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0%归甲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并负有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乙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甲方不得妨碍或者强迫乙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乙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期满,地上附着物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提出继续承包(租赁),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