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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8月12日 川发改物价〔2010〕696号)


各市、州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现将《四川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四川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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