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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8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20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特殊采购
  (一)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二)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七、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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