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粤府办〔2010〕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的相关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完善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3.89%,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17.28%和13.87%,分别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85.77%、115.21%和92.33%。但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部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节能减排指标降幅明显收窄甚至不降反升,我省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要尽快完成对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省政府将对未完成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地级以上市实行问责。各市政府要在8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到“十一五”末,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存在节能减排行政不作为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市“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要以2005年为基数。(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今年关停小火电机组57.69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能力100万吨、落后炼铁能力5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0万吨;进一步加大造纸、漂染、制革、电镀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企业。各市政府要抓紧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各市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第三季度前全面完成关停任务。(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