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四)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单位要停止对其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外经贸厅、金融办,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并加大省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各地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并尽早下达。(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六)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2010年内珠三角地区所有中心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继续抓好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厂脱硝工作。(各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七)研究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市场化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