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
(二十六)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并结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及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推动民用建筑、循环经济、机动车尾气排放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地方标准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建设厅、质监局、法制办牵头负责)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八)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省政府将于2010年第三季度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抽查。(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加强各市节能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三十)结合筹办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深圳大运会等重大活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开展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培训活动,在企业中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各地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办,团省委、省总工会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