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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9.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10.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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