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行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涂改、伪造档案的;
5.对拒绝或者抵制涂改、伪造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揭发或者检举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丢失、损毁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