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城管政发[2010]67号)
各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处罚权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
2、严守程序原则
3、全面考量原则
4、案例指导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基准设定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免于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低限
3、一般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一半以下(含一半),最低限(不含)以上,取整数
4、严重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一半(不含)以上,最高限(不含)以下,取整数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
6、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低限不明确的,按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的10%计算
三、特别情形
1、免予处罚情形
此种情形下,确认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但不免除采取其他措施,如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