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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残疾人、下岗人员、生活困难户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3、从重处罚情形

  (1)直接故意的;

  (2)后果严重的;

  (3)屡罚屡犯的。行政相对人被批评教育或处罚后6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5)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8)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顶格处罚情形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批评教育或实施行政处罚后,在同一地点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的。

  四、程序控制

  1、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根据违法情节,正确运用法律和法规,参照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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