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驾培[2010]39号)
处属各科室: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执法质量,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现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执法质量,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在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行政处罚幅度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
(五)是否对当事人适用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