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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拓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企业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五条 申请项目资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条件:
  1.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含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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