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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对收购的受让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0万元。对品牌使用费用不予支持。
  第十条 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登陆中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查询登记注册相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办”)提交相关申报注册资料。经批准获得开拓资金支持资格的项目单位,即可在网上申报列入项目资金计划。 经“市中小办”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通过“网站”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市中小办”办理资金拨付申报手续。资金拨付申请的具体手续可在“网站”查询,也可向“市中小办”或所辖区域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企业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团体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开拓资金的拨付按照事后拨付原则办理,即项目完成并经“市中小办”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获得的支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开拓资金,对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超过三年的书面材料由“市中小办”负责销毁,并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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