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赔(补)偿案件复核规定》的通知
(长路路政[2010]150号)
各县(市、郊)公路管理局,公路超限检测站: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公路赔(补)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赔(补)偿案件复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公路赔(补)偿案件复核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公路赔(补)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负责局属单位查处的公路赔(补)偿案件的复核。市局路政管理处具体办理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和数额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拟定复核决定,送达复核文书;
(五)对被复核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查处公路赔(补)偿案件时应依照《路政管理规定》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依据及公路赔(补)偿数额。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算。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五条 复核期间不停止《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