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赔(补)偿案件复核规定》的通知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我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我局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及时间。

  第七条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

  第八条 路政管理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将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路政管理处应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依据、公路赔(补)偿数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我局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数额恰当的,决定维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直接变更公路赔(补)偿数额。决定撤销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赔(补)偿数额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通知书没有证据、依据,应当决定撤销该通知书。

  第十条 我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应在10日内完成重新制作;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相同的公路赔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我局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