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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价法〔2010〕25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及《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范我市价格行政处罚行为,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现象,现转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和重申以下要求:

  一、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除简易程序外,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要经集体审理决定。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基准作出的处罚,处罚实施之前按程序必须报经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局长同意;为长沙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办理的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须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处罚。不得擅自在基准范围外和未经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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