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中参照实行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推进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建设,实现生态民族文化名城的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中参照实行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对河池城区(石山)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坡耕地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给予钱粮补助,对荒山造林地和石山封山育林区按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补偿范围。在河池城区(石山)绿化总体规划范围内未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地块、区域,其中,退耕地468亩,生态公益林21945亩。
二、补助补偿标准及年限。退耕地从造林当年起,每年每亩给予粮食补助费210元,生活补助费20元。造林验收合格后一年一补,补助期限为8年,补助期满后划为生态公益林,按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继续给予补偿。荒山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地从造林和育林当年起,经验收合格后,争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标准给予补偿。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前,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偿。今后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市、区两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偿。
三、补助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河池市人民政府、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各负责一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属市级财政补助款部分,市财政足额拨付到金城江区财政,由金城江区财政统一全额拨付给退耕农户及管护农户。
四、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宣传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退耕地可由农户自行经营种植经济林或生态林,也可由农户交责任单位绿化。
六、在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助补偿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面积。在实施绿化的地块、区域中,不得再经营种植农作物,不准有葬坟、放牧、砍柴、烧火等损坏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