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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在专项行动期间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明确整改单位的任务、措施和时限,以及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控制源头,长效管理。
  要积极引导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模化、正规化发展,督促企业依法生产、安全生产,实现生产与住宿彻底分离,从源头上防止“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出现。结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村改水、改电、改路,对连片的可燃建筑进行改造,推广适用、安全的新型建房模式,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三)加强宣传,预防为主。
  要结合自治区政府部署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自治区安委会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暂行)》,有针对的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组织人员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建设工地较集中的区域,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危害性、房屋租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报警、逃生自救常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行业等用工单位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其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出租房和民工居住场所要张贴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宣传图。劳动保障、再就业培训部门、用工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务工人员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消防安全意识。各区(县)要在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对仍然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单位,一律挂安全隐患牌子,同时在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并进行公示。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责,扎实、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工作,确保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要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消防职责、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请分别于7月28日,8月至9月的每月8日、18日和28日传真上报(联系人:陈娅莉,电话:235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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