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
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意见后,由拟设立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