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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拟设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四、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他非常设招聘会以及常设招聘会由拟举办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仍实行分类审批,相应机构及业务的准入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改变住所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沪人[2005]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3]23号)、《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2]34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审批流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一、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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