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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补助政策

  (一)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的重灾户,每户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按照5︰3︰2的比例再补助1万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居住在深山半坡、狭窄深沟、低洼地、河道(滩)旁、滑坡点等危险地带但房屋并未受损的农户,由国土部门牵头,进行科学规划,分步骤、分阶段实施搬迁,不列入此次灾后重建补助范围。

  (二)一般损坏房屋需要维修加固的受灾户,每户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再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0元。

  (三)对房屋倒塌的“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原则上不再重新建房,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三、扶持措施

  (一)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省财政安排资金,给予3年贴息支持。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开发办、省物价局等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

  (三)组织西安、榆林等灾情较轻、财力较好的市以及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陕企业、中省金融机构,对口支援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白河县,商洛市山阳县、丹凤县、商南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勉县等11个重灾县(区)开展恢复重建,每个县援助2000-3000万元,对农村低保户、低收入户和“三无”户建房每户再补助1万元。西安市、榆林市各对口支援1个县,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陕企业对口支援8个县,中、省金融机构对口支援1个县。

  (四)广泛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捐赠资金全部用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陕南三市募集的捐赠资金由各市安排使用,其他各市募集的捐赠资金全部上解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由省救灾和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协会接收的捐赠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根据全省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后重建规划,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

  四、重建时限

  农村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0年8月启动实施,力争在201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规模较大的集中重建必须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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