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机构
成立省“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民政厅厅长曹莉莉同志任组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李保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龙发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李保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必要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省民政厅职责:核实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数量;指导督促市县搞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中、省农村民房重建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生态移民搬迁项目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衔接工作。
省财政厅职责:及时下拨各类重建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单位,统筹安排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搞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牵头制订陕南山区移民搬迁总体规划,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灾区民房重建和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问题。
省卫生厅职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搞好集中重建点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规划建设。
省国资委职责:组织协调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陕企业开展对口支援。
省金融办职责:协调组织中、省金融机构开展对口支援。
六、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县民政部门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数量,建立台账,为实施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二)核定对象,落实到户。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实行“三榜”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抗震设防标准制订重建方案,新建住房均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保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对集中重建点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各市、县受灾民房恢复重建方案于8月底前完成,上报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