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现“十二五”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这与我省经济迅速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工资水平低的突出问题,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提高落实最低工资和津贴标准
“十二五”期间,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一定的年均增长速度持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2010年底前适度提高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夜班津贴标准。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两项标准,任何企业均不得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强化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用
从2011年起,以15%的年均增长幅度确定全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突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有效益却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其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的评选,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