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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理顺民办学校管理关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二章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桂政发〔2006〕5号)第四点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原由市级审批和管理的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民办中小学校、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等民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的办学审批程序,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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