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政府检查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市级政府督查、“回头看”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一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每个县(市、区)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检查督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材料于11月25日前报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2009年专项整治工作的遗留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切实取得深化、巩固、提高的效果。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气体充装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订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监管水平;要严格考核奖惩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要专门列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对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要认真核算,及时到位,保障专项整治所用车辆、设备和人员费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