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第一次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水利普查工作的协调。力争在2010年8月中旬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订方案。目前,水利部已制订了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做好分工和安排。
  (三)积极配合,搞好培训。根据国务院通知安排,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目前水利部正在抓紧制订普查试点和培训实施方案,山西省没有试点任务,在国家方案下发后,各县(市、区)要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好普查培训工作。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尽快制订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要求
  (一)凡在我市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二)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法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