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中因原始档案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以项目扶持的方式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不能准确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好项目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按规定下拨应该兑付到人但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到人而转入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方向
(一)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二)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示范带动性项目的建设,带动周边移民群众共同致富
(四)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用于移民工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