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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8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在新形势下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在我省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实施好《条例》,有利于激励社会创新,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有利于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吸引外资,培育和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提高我市的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把握重点,全面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进我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增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能力。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评价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范围、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科技计划实施评价和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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