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对列入产业链(产业集群)重点规划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160万元燉亩的,经认定后,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等额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2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80%。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100%返还;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等额补助。
(三)鼓励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和兑现有关政策。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经省证监局、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后,分别资助30万元、70万元;拟在境外直接上市或红筹上市的,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受理的或待上市挂牌成功后,每家资助60万元。拟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过户需缴纳的契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拟上市公司自进入上市辅导之日起三年内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企业上市后,利用募集资金在本市内新上项目的,对企业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费用中政府纯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60%补助;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收费3年内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企业自上市之日起,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0%补助。
(四)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工业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对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实行贷款授信,对大额资金需求,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其贷款利率按规定适当下浮。对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执行。
(五)鼓励支持企业战略重组。围绕产业链(产业集群)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引进外资达到5000万元的,竣工后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奖金1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在用地、税收方面享受最优惠的政策;对项目引荐人,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重奖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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