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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部分行业仍占有相当比重,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切实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以焦炭、钢铁、建材、电石、轻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市近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焦炭行业。淘汰标准: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淘汰计划: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2.5米的焦炉7座,淘汰落后产能35万吨,淘汰年产能1.2万吨的炭黑生产线1条。

  (二)电石行业。淘汰标准: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淘汰计划: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的电石炉1座,淘汰落后产能1.2万吨。

  (三)钢铁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淘汰计划:2011年底前,淘汰380立方米炼铁高炉2座;淘汰220立方米炼铁高炉2座,淘汰落后生铁产能16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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