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一日
潍坊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第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政府应在资金、工程用地、用电、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