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白内障、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京人社医保发〔2010〕20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病种付费的管理,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白内障、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
(一)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119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7元,参保人员自付1112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72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830元,参保人员自付894元。
(二)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或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24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286元,参保人员自付1955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73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121元,参保人员自付1617元。
(三)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66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698元,参保人员自付1368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78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638元,参保人员自付1149元。
(四)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粘弹剂费用189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参保人员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人工晶体费用1215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二、青光眼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
(一)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766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479元,参保人员自付1287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8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34元,参保人员自付1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