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
(3)规范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在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配送政策出台前,仍按原渠道采购,并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级统一招标采购配送政策出台后,按要求实行全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
(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5)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市贸易办)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3)鼓励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对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市、区给予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3.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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