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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泰政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各级加强税收征管、培植壮大财源的积极性,扎实做好转方式、调结构、增财源工作,加快强市名城建设步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体税收增长激励机制。县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的部分,2010-2012年全额返还;县市(不包含各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过20%的部分,2010-2012年返还市级分享部分的50%。省市返还资金由县市区建立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返还部分市级分享的资源税。在国家出台新的资源税改革政策以前,将市级分享的除煤炭资源税以外其他资源税的30%返还各县市区(不含省直接管理财政县),用于支持县市区节能减排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县市区负担的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15%以内部分省级继续负担25%,增长15%以上部分省级负担50%,增长20%以上部分市级再负担25%(不含省直接管理财政县)。省市多负担相应增加的地方财力,专项用于补充外贸发展资金,建立出口信用担保机制。
  四、调整市区体制上解递增办法。2010-2012年,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比上年增长15%的部分计入下一年的体制上解基数,增幅超过15%的部分只计算当年财力结算,不再计入下一年的体制上解基数。
  五、取消县市区上缴中央“两税”1:0.3增量返还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大两税征收力度,调整和压缩对“两高一资”项目的投入,严格执行增值税转型和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一次性扣除等政策,力争将政策调整对财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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