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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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