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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 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二)土地出让后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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