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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单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单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0】9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及《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学费原则和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对我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我省经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生人数(不含涉农专业学生,下同)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8个少数民族市县学校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的25%确定,省属学校与其余市县学校均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的15%确定。
  二、免学费对象和标准
  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我省享受西部地区资助政策的8个少数民族市县是指五指山市、东方市、乐东县、琼中县、保亭县、陵水县、白沙县、昌江县。
  涉农专业学生是指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的学生,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2010年秋季以后招收的中职学生免学费涉农专业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所列专业确认。
  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资格由学校负责确认。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经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确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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