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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单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免学费对象的资格认定和程序
  (一)开学前,各学校应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表1)、《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其它年级学生在暑假放假之前发放。
  (二)免学费实行按学期申请、审核制度。春、秋季招收的学生分别在每年3月底、10月底 前向就读的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免学费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或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详细证明;涉农专业学生递交《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
  (三)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发放和接收《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负责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资格审查,春季和秋季招生的免学费资格审查工作分别于每年的4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完成,认定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分别于每年的4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附表3)、《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汇总表》(附表4)及证明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归口报至其主管部门。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汇总表及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的资格审核。
  (五)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汇总表连同1份书面文字材料归口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归口报送省教育厅。
  (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核,并分别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复核后的汇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七)各学校要依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的结果以及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和人数指标文件确认学生的免学费资格,负责向获得免学费资格的学生分别发放《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格确认通知单》、《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资格确认通知单》。
  四、经费来源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省直单位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分担。市县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下称洋浦)自行负担;其余市县省财负担70%,市县负担30%。省农垦总局所辖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从中央财政下划的海南农垦体制改革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中安排。
  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在经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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