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其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拟定);
(二)管理规约(其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拟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上事项之日起成立。
第十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当的决定;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居会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并申办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