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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需收取场地占用费的,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收取。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收取场地占用费,支付相应报酬。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政策确定和调整,并及时公布。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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