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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4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处置易泼洒物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易泼洒物处置是指装载建筑垃圾、土石方、沙石、煤灰、矿渣以及其他容易飘洒滴漏、污染道路的流散体的车辆,在行驶公共道路过程中发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行为。

  第三条 易泼洒物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泼洒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建、交通运输、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重点工程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易泼洒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泼洒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推行易泼洒物处置管理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泼洒物夹带、泄漏、遗洒,不得污染道路。

  第七条 处置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易泼洒物,应当符合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处置易泼洒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泼洒物管理部门提出易泼洒物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按照规定处置易泼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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