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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房屋权属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10〕243号)


绍兴市发改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收费问题的请示》(绍市发改价〔2010〕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条对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汽车库没有单独登记的,不得收取房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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