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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0〕17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1、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3、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污水、污泥收集处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自行筹措,省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省级中心镇和欠发达地区城区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申请省级补助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须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且建设的管网口径DN200以上。
  对享受中央“三河三湖”专项资金支持的太湖流域有关市县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申请省级补助的污泥处置项目须符合我省污泥处置技术导则和规范,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并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
  对当年已获得中央财政(含国债)专项资金补助的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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