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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工作大局,结合本地实际,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或者普遍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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