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6、审查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7、审查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成本价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报批税费、拆迁费、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8、对危旧房改造建设规模、规划指标及优惠政策等提出审查意见。
9、对各道路、建筑和场地等名称的设置和更改提出审查意见。
10、协调城市规划和土地报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研究确定的事项。
四、制约机制
1、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不得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1)未取得市发改委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的;
(2)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规划建设、消防、环保、人防、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并联审批的;
(4)未按“一单清”标准缴清建设规费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
(1)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
(3)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权属登记等手续:
(1)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3)未按规划建设部门下发的违法建设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处理到位的。
5、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责任追究
建设项目协调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督查督办的职责,对项目审批手续的规范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通报。对该审未审、已审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责任追究。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